明月如轮碾金殿,蒙蒙玉露垂深院。万里高天无片云,凤凰城阙分明见。
此时禁庭人影稀,但听铜龙下银箭。忽然天乐来九霄,耳边仿佛闻箫韶。
步辇从容出复道,华灯的皪明春宵。赭黄盘龙覆御榻,羽林排列皆腾骁。
便殿前头竿百丈,彩绳高系青天上。银花火树齐开张,珠斗明星尽奔放。
金鹅赤凤无不有,玉女仙人各奇状。云中宝塔何嵯峨,海上蜃楼起烟浪。
更有奇花次第悬,千枝堕地生金莲。火山吞吐走日月,急如万弩离箭弦。
爆竹声中作霹雳,又如铁马攻战相回旋。夜静笙歌转清彻,两傍侍臣时叫绝。
一回花放乐一阕,此曲人间岂能窃?何意书生按拍听,果然妙舞《霓裳》月。
羽骑传呼催返驾,钟鼓楼前已三下。飘若浮云风雨过,万点灯花一时谢。
独倚危栏似梦中,月影沉沉转台榭。
汪懋麟[公元一六四o年至一六八八年]字季角,号蛟门,江苏江都人。生于明思宗崇祯十三年,卒于清圣祖康熙二十七年,年四十九岁。康熙六年(公元一六六七年)进士,授内阁中书。因徐乾学荐,以刑部主事入史馆充纂修官,与修明史,撰述最富。吏才尤通敏。旋罢归,杜门谢宾客,昼治经,夜读史,日事研究,锐意成一家言。方三年,遽得疾卒。懋麟与汪楫同里同有诗名,时称“二汪”。著有百尺梧桐阁集二十六卷,《清史列传》行于世。
臣伏见天后时,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,父爽为县吏赵师韫所杀,卒能手刃父仇,束身归罪。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;且请“编之于令,永为国典”。臣窃独过之。
臣闻礼之大本,以防乱也。若曰无为贼虐,凡为子者杀无赦。刑之大本,亦以防乱也。若曰无为贼虐,凡为理者杀无赦。其本则合,其用则异,旌与诛莫得而并焉。诛其可旌,兹谓滥;黩刑甚矣。旌其可诛,兹谓僭;坏礼甚矣。果以是示于天下,传于后代,趋义者不知所向,违害者不知所立,以是为典可乎?盖圣人之制,穷理以定赏罚,本情以正褒贬,统于一而已矣。
向使刺谳其诚伪,考正其曲直,原始而求其端,则刑礼之用,判然离矣。何者?若元庆之父,不陷于公罪,师韫之诛,独以其私怨,奋其吏气,虐于非辜,州牧不知罪,刑官不知问,上下蒙冒,吁号不闻;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,枕戈为得礼,处心积虑,以冲仇人之胸,介然自克,即死无憾,是守礼而行义也。执事者宜有惭色,将谢之不暇,而又何诛焉?
其或元庆之父,不免于罪,师韫之诛,不愆于法,是非死于吏也,是死于法也。法其可仇乎?仇天子之法,而戕奉法之吏,是悖骜而凌上也。执而诛之,所以正邦典,而又何旌焉?
且其议曰:“人必有子,子必有亲,亲亲相仇,其乱谁救?”是惑于礼也甚矣。礼之所谓仇者,盖其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;非谓抵罪触法,陷于大戮。而曰“彼杀之,我乃杀之”。不议曲直,暴寡胁弱而已。其非经背圣,不亦甚哉!
《周礼》:“调人,掌司万人之仇。凡杀人而义者,令勿仇;仇之则死。有反杀者,邦国交仇之。”又安得亲亲相仇也?《春秋公羊传》曰:“父不受诛,子复仇可也。父受诛,子复仇,此推刃之道,复仇不除害。”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,则合于礼矣。且夫不忘仇,孝也;不爱死,义也。元庆能不越于礼,服孝死义,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。夫达理闻道之人,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?议者反以为戮,黩刑坏礼,其不可以为典,明矣。
请下臣议附于令。有断斯狱者,不宜以前议从事。谨议。
丙午岁,留长沙。登祝融。因得其祠神之曲曰《黄帝盐》、《苏合香》。又于乐工故书中得商调《霓裳曲》十八阕,皆虚谱无辞。按沈氏《乐律》,《霓裳》道调,此乃商调。乐天诗云:“散序六阕”,此特两阕。未知孰是?然音节闲雅,不类今曲:余不暇尽作。作《中序》一阕传于世。余方羁游,感此古音,不自知其辞之怨抑也。
亭皋正望极,乱落江莲归未得。多病却无气力,况纨扇渐疏,罗衣初索。流光过隙,叹杏梁、双燕如客。人何在?一帘淡月,仿佛照颜色。
幽寂,乱蛩吟壁,动庾信、清愁似织。沉思年少浪迹,笛里关山,柳下坊陌。坠红无信息,漫暗水、涓涓溜碧。飘零久、而今何意,醉卧酒垆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