刘长(zhǎng)卿(709—789),字文房,汉族,宣城(今属安徽)人,唐代诗人。后迁居洛阳,河间(今属河北)为其郡望。唐玄宗天宝年间进士。肃宗至德中官监察御史,苏州长洲县尉,代宗大历中任转运使判官,知淮西、鄂岳转运留后,又被诬再贬睦州司马。因刚而犯上,两度迁谪。德宗建中年间,官终随州刺史,世称刘随州。
畴昔未识君,知君好贤才。随山起馆宇,凿石营池台。
星火五月中,景风从南来。数枝石榴发,一丈荷花开。
恨不当此时,相过醉金罍。我行值木落,月苦清猿哀。
永夜达五更,吴歈送琼杯。酒酣欲起舞,四座歌相催。
日出远海明,轩车且裴回。更游龙潭去,枕石拂莓苔。
江北之山,蜿蜒磅礴,连亘数州,其奇伟秀丽绝特之区,皆在吾县。县治枕山而起,其外林壑幽深,多有园林池沼之胜。出郭循山之麓,而西北之间,群山逶逦,溪水潆洄,其中有径焉,樵者之所往来。数折而入,行二三里,水之隈,山之奥,岩石之间,茂树之下,有屋数楹,是为潘氏之墅。余褰裳而入,清池湫其前,高台峙其左,古木环其宅。于是升高而望,平畴苍莽,远山回合,风含松问,响起水上。噫!此羁穷之人,遁世远举之土,所以优游而自乐者也,而吾师木崖先生居之。
夫科目之贵久矣,天下之士莫不奔走而艳羡之,中于膏盲,人于肺腑,群然求出于是,而未必有适于天下之用。其失者,未必其皆不才;其得者,未必其皆才也。上之人患之,于是博搜遍采,以及山林布衣之士,而士又有他途,捷得者往往至大官。先生名满天下三十年,亦尝与诸生屡试于有司。有司者,好恶与人殊,往往几得而复失。一旦弃去,专精覃思,尽究百家之书,为文章诗歌以传于世,世莫不知有先生。间者求贤之令屡下,士之得者多矣,而先生犹然山泽之癯,混迹于田夫野老,方且乐而终身,此岂徒然也哉?
小子怀遁世之思久矣,方浮沉世俗之中,未克遂意,过先生之墅而有慕焉,乃为记之。
孤始举孝廉,年少,自以本非岩穴知名之士,恐为海内人之所见凡愚,欲为一郡守,好作政教,以建立名誉,使世士明知之;故在济南,始除残去秽,平心选举,违迕诸常侍。以为强豪所忿,恐致家祸,故以病还。
去官之后,年纪尚少,顾视同岁中,年有五十,未名为老。内自图之,从此却去二十年,待天下清,乃与同岁中始举者等耳。故以四时归乡里,于谯东五十里筑精舍,欲秋夏读书,冬春射猎,求底下之地,欲以泥水自蔽,绝宾客往来之望。然不能得如意。
后徵为都尉,迁典军校尉,意遂更欲为国家讨贼立功,欲望封侯作征西将军,然后题墓道言“汉故征西将军曹侯之墓”,此其志也。而遭值董卓之难,兴举义兵。是时合兵能多得耳,然常自损,不欲多之;所以然者,多兵意盛,与强敌争,倘更为祸始。故汴水之战数千,后还到扬州更募,亦复不过三千人,此其本志有限也。
后领兖州,破降黄巾三十万众。又袁术僭号于九江,下皆称臣,名门曰建号门,衣被皆为天子之制,两妇预争为皇后。志计已定,人有劝术使遂即帝位,露布天下,答言“曹公尚在,未可也”。后孤讨禽其四将,获其人众,遂使术穷亡解沮,发病而死。及至袁绍据河北,兵势强盛,孤自度势,实不敌之;但计投死为国,以义灭身,足垂于后。幸而破绍,枭其二子。又刘表自以为宗室),包藏奸心,乍前乍却,以观世事,据有当州,孤复定之,遂平天下。身为宰相,人臣之贵已极,意望已过矣。
今孤言此,若为自大,欲人言尽,故无讳耳。设使国家无有孤,不知当几人称帝,几人称王!或者人见孤强盛,又性不信天命之事,恐私心相评,言有不逊之志,妄相忖度,每用耿耿。齐桓、晋文所以垂称至今日者,以其兵势广大,犹能奉事周室也。《论语》云:“三分天下有其二,以服事殷,周之德可谓至德矣。”夫能以大事小也。昔乐毅走赵,赵王欲与之图燕。乐毅伏而垂泣,对曰:“臣事昭王,犹事大王;臣若获戾,放在他国,没世然后已,不忍谋赵之徒隶,况燕后嗣乎!”胡亥之杀蒙恬也,恬曰:“自吾先人及至子孙,积信于秦三世矣;今臣将兵三十余万,其势足以背叛,然自知必死而守义者,不敢辱先人之教以忘先王也。”孤每读此二人书,未尝不怆然流涕也。孤祖、父以至孤身,皆当亲重之任,可谓见信者矣,以及子桓兄弟,过于三世矣。
孤非徒对诸君说此也,常以语妻妾,皆令深知此意。孤谓之言:“顾我万年之后,汝曹皆当出嫁,欲令传道我心,使他人皆知之。”孤此言皆肝鬲之要也。所以勤勤恳恳叙心腹者,见周公有《金縢》之书以自明,恐人不信之故。然欲孤便尔委捐所典兵众,以还执事,归就武平侯国,实不可也。何者?诚恐己离兵为人所祸也。既为子孙计,又己败则国家倾危,是以不得慕虚名而处实祸,此所不得为也。前朝恩封三子为侯,固辞不受,今更欲受之,非欲复以为荣,欲以为外援,为万安计。
孤闻介推之避晋封,申胥之逃楚赏,未尝不舍书而叹,有以自省也。奉国威灵,仗钺征伐,推弱以克强,处小而禽大。意之所图,动无违事,心之所虑,何向不济,遂荡平天下,不辱主命。可谓天助汉室,非人力也。然封兼四县,食户三万,何德堪之!江湖未静,不可让位;至于邑土,可得而辞。今上还阳夏、柘、苦三县户二万,但食武平万户,且以分损谤议,少减孤之责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