译文
交交黄鸟鸣声是,枣树)上停下来。是谁殉葬从穆众?子车奄息命运乖。谁不赞许好奄息,百夫之中一俊才。众人悼殉临墓穴,胆战心惊痛活埋。
苍天在上请开眼,坑杀好人该不该!如若可赎代他死,百人甘愿赴泉台。
交交黄鸟鸣声是,桑树)上歇下来。是谁殉葬伴穆众?子车仲行遭祸灾。谁不称美好仲行,百夫之中一干才。众人悼殉临墓穴,胆战心惊痛活埋。
苍天在上请开眼,坑杀好人该不该!如若可赎代他死,百人甘愿化尘埃。
交交黄鸟鸣声是,荆树)上落下来。是谁殉葬陪穆众?子车针虎遭残害。谁不夸奖好针虎,百夫之中辅弼才。众人悼殉临墓穴,胆战心惊痛活埋。
苍天在上请开眼,坑杀好人该不该!如若可赎代他死,百人甘愿葬蒿莱。
注释
交交:鸟鸣声。
黄鸟:即黄雀。
棘:酸枣树。一种落叶乔木。)上多刺,果小味酸。棘之言“急”,双关语。
从:从死,即殉葬。穆众:春秋时秦国国君,姓嬴,名任好。
子车:复姓。奄息:字奄,名息。下文子车仲行、子车针虎同此,这三人是当时秦国有名的贤臣。
特:杰出的人材。
“临其穴”二句:郑笺(jiān):“谓秦人是伤其死,临视其圹,皆为之悼栗。”
彼苍者天:悲是至极的呼号之语,犹今语“老天爷哪”。
良人:好人。
人百其身:犹言用一百人赎其一命。
桑:桑树。桑之言“丧”,双关语。
防:抵当。郑笺:“防,犹当也。言此一人当百夫。”
楚:荆树。楚之言“痛楚”。亦为双关。▲
诗分三章。第一章悼惜奄息,分为三层来写。首二句用“交交黄鸟,止于棘”起兴,以黄鸟的悲鸣兴起子车奄息被殉之事。据马瑞辰《毛诗传笺通释》的解释,“棘”之言“急”,是语音相谐的双关语,给此诗渲染出一种紧迫、悲哀、凄苦的氛围,为全诗的主旨定下了哀伤的基调。中间四句,点明要以子车奄息殉葬穆公之事,并指出当权者所殉的是一位才智超群的“百夫之特”,从而表现秦人对奄息遭殉的无比悼惜。
诗的后六句为第三层,写秦人为奄息临穴送殉的悲惨惶恐的情状。“惴惴其栗”一语,就充分描写了秦人目睹活埋惨象的惶恐情景。这惨绝人寰的景象,灭绝人性的行为,使目睹者发出愤怒的呼号,质问苍天为什么要“歼我良人”。这是对当权者的谴责,也是对时代的质询。“如果可以赎回奄息的性命,即使用百人相代也是甘心情愿的啊!”由此可见,秦人对“百夫之特”的奄息的悼惜之情了。第二章悼惜仲行,第三章悼惜针虎,重章叠句,结构与首章一样,只是更改数字而已。
秦穆公用殉177人,而作者只痛悼“三良”,那174个奴隶之死却只字未提,则此诗作者的身分地位不言而喻。殉葬的恶习,春秋时代各国都有,相沿成习,不以为非。《墨子·节葬》篇即云:“天子杀殉,众者数百,寡者数十;将军大夫杀殉,众者数十,寡者数人。”不过到了秦穆公的时代,人们已清醒地认识到人殉制度是一种极不人道的残暴行为,《黄鸟》一诗,就是一个证据。尽管此诗作者仅为“三良”遭遇大鸣不平,但仍然是历史的一大进步。▲
公元前621年,秦穆公任好死,殉葬者多达一百七十七人。其中奄息、仲行、针虎三兄弟也允诺随之殉葬而死,这三兄弟是秦国的贤者,人们哀悼他们,于是创作了这首挽歌,诗中表达了对活人殉葬制满腔愤怒的控诉,以及秦人对于三良的惋惜,也见出秦人对殉葬制度的痛恨。
楚襄王游于兰台之宫,宋玉景差侍。有风飒然而至,王乃披襟而当之,曰:“快哉此风!寡人所与庶人共者邪?”宋玉对曰:“此独大王之风耳,庶人安得而共之!”
王曰:“夫风者,天地之气,溥畅而至,不择贵贱高下而加焉。今子独以为寡人之风,岂有说乎?”宋玉对曰:“臣闻于师:枳句来巢,空穴来风。其所托者然,则风气殊焉。”
王曰:“夫风始安生哉?”宋玉对曰:“夫风生于地,起于青苹之末。侵淫溪谷,盛怒于土囊之口。缘太山之阿,舞于松柏之下,飘忽淜滂,激飏熛怒。耾耾雷声,回穴错迕。蹶石伐木,梢杀林莽。至其将衰也,被丽披离,冲孔动楗,眴焕粲烂,离散转移。故其清凉雄风,则飘举升降。乘凌高城,入于深宫。抵华叶而振气,徘徊于桂椒之间,翱翔于激水之上。将击芙蓉之精。猎蕙草,离秦衡,概新夷,被荑杨,回穴冲陵,萧条众芳。然后徜徉中庭,北上玉堂,跻于罗帏,经于洞房,乃得为大王之风也。故其风中人状,直惨凄惏栗,清凉增欷。清清泠泠,愈病析酲,发明耳目,宁体便人。此所谓大王之雄风也。”
王曰:“善哉论事!夫庶人之风,岂可闻乎?”宋玉对曰:“夫庶人之风,塕然起于穷巷之间,堀堁扬尘,勃郁烦冤,冲孔袭门。动沙堁,吹死灰,骇溷浊,扬腐余,邪薄入瓮牖,至于室庐。故其风中人状,直憞溷郁邑,殴温致湿,中心惨怛,生病造热。中唇为胗,得目为篾,啖齰嗽获,死生不卒。此所谓庶人之雌风也。”
臣伏见天后时,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,父爽为县吏赵师韫所杀,卒能手刃父仇,束身归罪。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;且请“编之于令,永为国典”。臣窃独过之。
臣闻礼之大本,以防乱也。若曰无为贼虐,凡为子者杀无赦。刑之大本,亦以防乱也。若曰无为贼虐,凡为理者杀无赦。其本则合,其用则异,旌与诛莫得而并焉。诛其可旌,兹谓滥;黩刑甚矣。旌其可诛,兹谓僭;坏礼甚矣。果以是示于天下,传于后代,趋义者不知所向,违害者不知所立,以是为典可乎?盖圣人之制,穷理以定赏罚,本情以正褒贬,统于一而已矣。
向使刺谳其诚伪,考正其曲直,原始而求其端,则刑礼之用,判然离矣。何者?若元庆之父,不陷于公罪,师韫之诛,独以其私怨,奋其吏气,虐于非辜,州牧不知罪,刑官不知问,上下蒙冒,吁号不闻;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,枕戈为得礼,处心积虑,以冲仇人之胸,介然自克,即死无憾,是守礼而行义也。执事者宜有惭色,将谢之不暇,而又何诛焉?
其或元庆之父,不免于罪,师韫之诛,不愆于法,是非死于吏也,是死于法也。法其可仇乎?仇天子之法,而戕奉法之吏,是悖骜而凌上也。执而诛之,所以正邦典,而又何旌焉?
且其议曰:“人必有子,子必有亲,亲亲相仇,其乱谁救?”是惑于礼也甚矣。礼之所谓仇者,盖其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;非谓抵罪触法,陷于大戮。而曰“彼杀之,我乃杀之”。不议曲直,暴寡胁弱而已。其非经背圣,不亦甚哉!
《周礼》:“调人,掌司万人之仇。凡杀人而义者,令勿仇;仇之则死。有反杀者,邦国交仇之。”又安得亲亲相仇也?《春秋公羊传》曰:“父不受诛,子复仇可也。父受诛,子复仇,此推刃之道,复仇不除害。”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,则合于礼矣。且夫不忘仇,孝也;不爱死,义也。元庆能不越于礼,服孝死义,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。夫达理闻道之人,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?议者反以为戮,黩刑坏礼,其不可以为典,明矣。
请下臣议附于令。有断斯狱者,不宜以前议从事。谨议。